患者的权力

 

1、知情同意权: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特殊治疗的建议。

2、隐私权:

患者有不公开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3、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力:

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

4 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5、生命健康权:

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6、人格尊严权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者其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7、享受医疗服务权

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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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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